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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每月最高12元/㎡!九江公租房补贴标准意见出炉

2020-6-15 17:11| 发布者: 永远大九江| 查看: 1392| 评论: 0

摘要: 从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获悉市住建局草拟了《九江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面向社会群众征求意见意见稿中提到了大家最关心的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以及 ...

 

从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获悉

 

市住建局草拟了

《九江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全文公布

面向社会群众征求意见

意见稿中提到了

大家最关心的

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以及补贴如何发放

现在就快来看看吧!

补贴标准

第六条  租赁补贴保障面积。家庭保障总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具体为:1人户家庭保障面积30平方米;2-3人户家庭保障面积45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家庭保障面积60平方米。

第七条  租赁补贴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分为二档,城镇低保对象、城镇特困人员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为12元 /平方米·月·户;其他家庭补贴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户。

第八条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每户每月租赁补贴具体发放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租赁补贴标准×租赁补贴保障面积

第九条  租赁补贴标准结合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补贴的发放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后,按以下程序进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一)资格确定

具有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没有享受实物配租的,可以确定为租赁补贴家庭。当租赁补贴家庭大于年度租赁补贴计划数时,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未中签家庭再次进入轮候。当租赁补贴家庭小于年度租赁补贴计划数时,可不经摇号,直接确定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年度租赁补贴计划数每年上半年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协议签订

已确定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及时将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提交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与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和停发补贴事项及违约责任等,并登记租赁补贴保障家庭资金账户信息。租赁补贴发放协议一式三份、市(区)两级住房保障部门、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各一份。

(三)信息备案

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将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房屋租赁材料审核情况、租赁补贴发放协议、租赁补贴保障家庭资金账户信息上报至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市住房保障中心汇总中心城区租赁补贴发放名单,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使用需求。租赁补贴原则上按月计算,按季发放。

(四)资金发放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金预算及市、区住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资金使用需求和资金账户信息,向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区财政部门将租赁补贴委托银行直接划入通过审核的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  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无论个人是否自愿参与选房,均参加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摇号分配,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租赁补贴发放中止。

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租赁补贴保障优惠政策

对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应保尽保”。对见义勇为人员、省部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人员(即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孤遗孀、病故军人遗孤遗孀、参战参试军人)、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渔民,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员工和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优先保障。

第十四条  各级住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对照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按租赁补贴保障家庭“一户一档”要求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收集、管理及利用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根据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保障档案资料,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有效管理。



你支持以上补贴意见吗?

如果你有意见和建议的话

那么就快快通过以下方式反馈吧!

反馈方式

欢迎广大群众就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的修改建议,并说明理由和依据,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于6月18日前反馈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改革科。

联系人:徐浩

联系电话:0792-8130456

邮箱:jjzfbz@126.com(仅用于收集意见建议)

邮寄地址:九江市长虹西大道366号22楼

          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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