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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自助存储柜丢东西,顾客能否获全额赔偿?

2016-8-26 10:29| 发布者: 欧婷| 查看: 648| 评论: 0|来自: 九江新闻网

摘要: 王某在九江某超市购物时,将随身携带的挎包存入储物柜。购物结束发现挎包丢失。王某声称挎包中有手机、钱包等价值8000余元的物品,要求超市给予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监控录像显示,王某确实在自助储物柜存入 ...

王某在九江某超市购物时,将随身携带的挎包存入储物柜。购物结束发现挎包丢失。王某声称挎包中有手机、钱包等价值8000余元的物品,要求超市给予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监控录像显示,王某确实在自助储物柜存入挎包。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财产损失8000元整。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行为与超市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超市没有尽到妥善的看管义务,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8000元整。超市不服,提起上诉,称其设立自助储物柜的行为是为了方便顾客,完全是无偿行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况且王某应就包内物品等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超市对王某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保障其在购物时人身与财产安全,违反此项义务,应当承担责任,其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但王某应当将手机等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主观上也有一定过失,二审法院酌定超市赔偿王某2000元。

律师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超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消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这是消费者的权利,超市不得以告知、免责等方式损害消费者的这一权利。这意味着,超市等经营单位对其向消费者所提供的储物柜等寄放物品的场所,应采取必要、合理措施,如安排专人巡逻等方式,保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此项义务。消费者财物失窃,只要排除消费者与第三者联合恶意所为,其它无论何种原因和方式,凡是发生在超市内并能够证明其损失的,超市均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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