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停水找小区物业人员去开水阀,打开了整个单元楼的水阀,却忘记关紧,导致渗水至他人家中,造成财产损失。近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财产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周士捷3118.33元,被告吴晓雄赔偿原告周士捷7276.10元。 原告周士捷与被告吴晓雄同住在3号楼6单元楼。被告吴晓雄因为装修房屋想开通自己房屋的自来水,便找到被告小区物业公司,由被告小区物业公司排工作人员与被告吴晓雄一同前往开水闸,被告吴晓雄请的水电工在其房屋内查看水管是否通水。物业工作人员用专业钥匙开了其中一个水闸,经查看被告吴晓雄家没有通水,被告吴晓雄遂用专业钥匙把该单元所有水闸全部试开关了一遍,其房屋仍没通水。因被告吴晓雄未将原告房屋楼上的202室水闸关紧而导致原告屋顶漏水,自来水从该房屋的卫生间渗漏到楼下的原告家中,造成原告房屋内吊顶、墙体、柜子、门框、地板、家电等财产损坏。经鉴定,原告房屋因漏水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为7394.43元,花去鉴定费3000元(原告垫付)。原告在与两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不成后,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2706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开水专业钥匙的持有者和管理者,放任被告吴晓雄自行用专业钥匙试开水闸,管理不善,具有一定的过失,对原告合理的财产损失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吴晓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用专业钥匙试开关水闸时,水闸是否关紧均由其控制,因其未关紧水闸,导致原告房屋内装修因渗漏遭受损失,具有重大过失,对原告合理的财产损失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房屋的装修损失依据鉴定意见书认定为7394.43元,由此产生的鉴定费依鉴定费发票认定为3000元,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为10394.43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2312元,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小区物业公司辩称其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并没有开水的服务项目,应由被告吴晓雄承担责任,因该专业钥匙由其持有,其未尽到管理责任,具有一定的过失,该辩称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系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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