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永修县公安消防大队依法提请永修县公安局,对因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造成火灾的切割工周某进行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并于当日移交永修县拘留所行政看管。 8月29日15时54分许,永修县某粮食公司一仓库着火,永修县公安消防中队接警后赶到现场将火灾扑灭。火灾扑灭后,经永修县消防大队火灾调查人员查明,该起火灾是因切割工周某违规操作等离子切割机切割麻袋上面的铁箍产生的火星引燃周围的空麻袋造成。切割工周某在使用明火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未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等,擅自动火作业造成火灾。切割工周某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调查情况及事实,永修县公安消防大队对周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周某进行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周某向执法人员表示,以后一定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电焊作业。 永修消防大队希望通过行政拘留的处罚方式,震慑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社会面的火灾防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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