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市民柯先生向记者报料,他将奔驰车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停车场,却被无故刮伤,但停车场方面却表示不予赔偿。 ●车放停车场被刮伤 柯先生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在9月2日,那天他的女儿开车到市区某医院看望朋友,将车停在医院的停车场内。等看完朋友回头取车时,一看车身,女儿吓了一跳。“她才离开20分钟,车子就被刮了一道新的痕迹,肯定是停车场的责任。”柯先生认为,自己的车停放在规定区域,又缴纳了停车费,车辆出现问题,理应由看车人负责。 随后,柯先生与女儿来到该院保卫科。对方表示,医院停车场已经承包给私人,这件事与医院没有关系。柯先生又找到停车场的工作人员要求赔偿,但工作人员却拒绝赔偿,理由是“不能证明是在停车场内被划伤”。 柯先生立即要求管理方调取停车场内的监控,查看究竟是谁划了他的车。但工作人员却告诉柯先生,停车场内没有安装监控。“我付了钱停在你们的停车场,难道你们不应该尽保管义务吗?”柯先生质问道。停车场工作人员的回答是:“收停车费的意思是,你的车占用了停车位的费用,我们不提供保管车辆的服务。” 双方争执不下,柯先生见停车场不肯赔偿,便打电话给交警,但让他没想到的是,就在他和停车场协商的时间内,车再次被划伤,漆都掉了,这让他十分恼火。 ●律师:停车场应赔偿损失 调查中,记者发现,不少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大多以“车损自负”等标语来进行免责声明。对此,市内一家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认为,免责应是双方共同认定才可生效,由商家或停车场经营者单方面告知是无效的,属变相推诿责任。柯先生的损失应由停车场赔偿,因为柯先生将车停在停车场,也交了费,相当于双方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且柯先生的车辆被损坏后,因停车场监控不全导致未能拍到肇事者车牌号码。外地曾发生类似案例,车主起诉停车场后获得了相应赔偿。 事实上,早在2010年,我省就颁布《江西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停车场经营者对收取停车费的车辆负有安全保护责任。如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损坏、灭失或被盗,停车场经营者将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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