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九银十的到来,汽车行业甚是热火朝天。九江市民的朋友圈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汽车内购会,只要预交少量金额的活动金,即可参与某日内购会的活动资格,享受当日活动最低价格,并且活动资格金对当日价格不满意即可全额退款,小编亲身经历,内购会中的一些猫腻,交钱容易,退钱遥遥无期!

小编于8月份预交199元活动金参与位于九江国际汽车城内九江东风日产东浔4S店下午活动。当时店内销售人员告知交199元的费用就可以参加周六的内购会,如果当时公布活动车辆价格不满意即可退还费用。
于是小编预交了199元的活动金,周六活动价格出来并不满意,于9月去4s店退还活动金,将收据原件和银行账号交予4s店,4s店回复我下周五之前到账。 
中间用微信与销售人员沟通,销售人员告知会给我答复。然而所谓的答复就是没有消息,每次咨询均告知第二天或者下周答复!至此已经过去一个多月近两个月还没到账。
此事发生之后,小编觉得有义务亲身经历告知九江的市民。作为消费者怎么就那么难?这点事情一直拖到那么久!再想想那些已经买车的朋友们,你们将享受购车之后什么样的售后服务?内购会交钱容易,退钱难!  类似的事也在发生,不少人在4s店购车过程中也遭遇到了购车合同中“定金“与“订金“的陷阱。 “订”和“定”许多地方可以通用。比如:“订阅”“订户”“订单”可写作“定阅”“定户”“定单”,意思上没有什么差异。但是,“订”只表示双方事先有所约定,并不管约定能否保证确定不变,强调的是过程;“定”表示事情已经确定下来了,不会轻易更改,侧重的是结果。所以,像“订婚”“订货”等一般用“订”而不用“定”;“定金”“定购”等则用“定”更合适一些。“商品定价”不能写作“商品订价”,因为价格一旦确定了,就不能随意改动。 
为什么要强调一下“定”和“订”的关系呢?实际上很多时候,稍有不注意就会理解错了这两个字的意思,过程和结果原本就不是同一个意义上的事情,因此,可不能混淆两者之间的关系。
频繁上演的“定金”“订金”问题,其实已经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但总有一些企业、消费者忽视了这其中的利益关系,到头来却要被这一不合理协定拖累。还是来普及一下“定金”“订金”在法律上的一些效应吧。 
定金: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对于定金,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文规定,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也就是说如果没签定买卖合同,定金也就无从谈起。 订金: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也就不具备担保性质。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能退回的情况只有2种,要么合同是无效的,要么4S店不履行合同条款(违约定金双倍返还)。 
如果签写“定金”合同,4S店按照合同办了(把自己的承诺履行了),但因为自身一些原因不想要车了,购车者是无权请求返回定金,当然如果4S店销售人员和老版人品好,或者不在乎一两个客户,也有机会要回。 “订金”条款,假如购车者不履行条款了,可以要回订金。如果4S店没履行条款,也不需要双倍返还。 
“定金”一般数额较大,“订金”数额较少。所以,如果交了“定金”,4S店也如期把购车者的车送达,通常的结果只有两种,要么买车,要么定金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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