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上预订宾馆结账时却被多收一天房费 提醒:保留好消费凭证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上预订客房因方便实惠成为旅游接待的一种重要方式,但随之而来的消费纠纷也不少。因收银员一时大意而多收费或重复性收费的投诉逐年上升。2016年以来,仅濂溪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十里分局就接到3起这样的投诉。 1讨回“多收的房费”颇费周折 近日,湖南的邓先生向濂溪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十里分局反映,他于2月7日驾车来九江旅游,通过美团网预订入住濂溪区一家宾馆,2月10日早上离开,实际入住了4天,回家后却发现该宾馆多收了一天230元的房费。邓先生随即打电话给宾馆,对方却拒绝承认。无奈之下他拨打了九江市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 接到申诉后,濂溪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找到该家宾馆,但收银员并不承认多收费,并要求消费者提供凭证小票。因邓先生的住店凭证已经随手扔了,且他已经回湖南,无法到现场说明事情缘由,工作人员取证环节陷入困境。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工作人员又接到邓先生来电。他在电话中说,2月10日离开酒店结账时,因小孩不小心摔碎一个玻璃茶杯,赔了20元现金并在赔偿单上签了名和日期。一般情况下,只有消费者离开宾馆结账时才会对损坏物品进行赔偿。也就是说,邓先生提供的这个线索,可以证明他确是在2月10日离开。 随后,工作人员通过现场查阅,找到了2月10日邓先生签名的那张“物品赔偿单”。综合之前掌握的证据,最终证实邓先生在该宾馆只住了4天。该宾馆负责人当场打电话向邓先生赔礼道歉,并承诺7个工作日内双倍退还多收的房费。 2如遇此类情况需保留好凭证 宾馆多收一天房费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濂溪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十里分局工作人员告诉浔阳晚报记者:“需要依据是否有故意欺诈行为来进行区分判断。从我们现有掌握的情况来看,该宾馆收银员不是一时失误而是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出现问题,并未有主观故意成分。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很显然该宾馆的行为不构成故意范畴,但消费者为此耽误了时间,损失了通讯费等,宾馆向消费者退还两倍房费是合理的。” 市民在网上预订宾馆,应在入住前再次确认预订情况。如果出现纰漏,需对网站所作出的承诺保留好电子凭证。如果权益受损,可及时拨打12315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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