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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职大违规设立庐山接待处惹官司 百余万国有资产难追回

2017-7-31 11:36| 发布者: 永远大九江| 查看: 747| 评论: 0

摘要: 7月20日,庐山法院执行局召开关于九江职业大学(以下简称九江职大)申请执行案件的协调会,组织涉案方、公安、检察院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强制执行前的协商会谈。江西网络台记者受邀全程参与采访报道。本案 ...

7月20日,庐山法院执行局召开关于九江职业大学(以下简称九江职大)申请执行案件的协调会,组织涉案方、公安、检察院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强制执行前的协商会谈。江西网络台记者受邀全程参与采访报道。

本案一原告、两被告,案情错综复杂。2010年12月31日,利来宾馆与九江职大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利来宾馆以其租赁取得的庐山上两栋别墅的租赁经营权与九江职大合作经营,经营期限分别为10年和7年零10月。随后,九江职大一次性交付租金275万元,由九江职大经营。

2011年5月9日,九江职大又与另一家单位(起鼎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两栋别墅交由起鼎公司经营。

事情到了2015年10月份,其中的一栋别墅因业主单位内部整顿被封存,而单独承租另一栋别墅,起鼎公司与九江职大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也不能实现九江职大与利来宾馆之间的承租合同目的。随后,九江职大提出解除两份租赁合同,并分别将起鼎公司和利来宾馆诉诸于庐山法院。

2016年12月22日,庐山法院将两案并案审理,于2017年2月28日判决解除九江职大与两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起鼎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202486.66元,利来宾馆返还原告租金1065000元及绿化、改造费用45920.6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今年5月底,九江职大向法院申请执行起鼎公司将租赁物移交给利来宾馆。

在7月20日的执行协调会上,庐山法院执行局局长张鹏向三方当事人代表阐明了法律观点,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尊重法院的判决,履行法律所赋予的义务,同时现场征询两被告何时交付和返还租金,并提出各自的最新意见,能否在法院强制执行前达成一致和解意见。

江西网络台记者注意到,法院在审判中认为,三方所称的合作经营实为租赁,而涉案的两栋别墅也是九江职大在庐山设立的接待处。

庐山法院的审判书中写明:“2016年5月24日,中共江西省委第八巡视组《关于对九江职业大学党委巡视情况的反馈意见》中指出,原告履行上述协议在庐山设立庐山接待处,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原告立即终止庐山接待处的合作协议,追回损失,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九江职大法制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锁介绍,原告与二被告多次协商无果,故向法院起诉。

协谈会上被告之一的起鼎公司表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称已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而被告之一的利来宾馆委托诉讼代理人则在协谈会上称:“这起案件中,九江职大左右开弓,将上、下家同时打趴,但我的当事人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并能积极履行法律裁定的义务。”他表示部分细节仍有待磋商。

参与协谈的公安、检察院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纷份对庐山法院的执行程序表示支持,坚决维护法院的判决结果。本次协谈三方仍然没有达成实质性的和解意见。

7月28日,记者再次从庐山法院获悉,该院已发出执行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8月8日前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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