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支持和鼓励九江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不仅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同时,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在薪酬、职称、社保等人事制度方面解决后顾之忧。这项《意见》适用于哪些人群?事业单位人员如果想要“下海”,需要办理哪些手续?“下海”后,他们还需不需要参加本单位的考核?本周,小编收集相关热点问题,为广大市民答疑解惑。 问题一:公务员可以办理停薪留职下海创业吗?到底这份文件适用于哪些人群?这里的在职是在编的意思吗?对于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创业的,可否享受相关政策优待呢? 解答:据了解, 《意见》适用于全市各级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除外。 此外,事业单位在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问题二:如果是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被选派到企业挂职锻炼,能否在挂职企业领取薪酬? 解答:根据《意见》,九江市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关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能在挂职企业或项目合作单位领取薪酬。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挂职企业或项目合作单位获得的其他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原单位,由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同时,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合作期满后,专业技术人员应返回原单位,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问题三:我是医院的在编员工,如果想要办理停薪留职自己创业,应该提交哪些材料,要办哪些手续?如果创业失败,能否重新回到原单位? 解答:九江市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加快实现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或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市直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批准),可由原单位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原单位停发各项工资福利待遇,年度考核合格的,其档案工资可按国家规定正常调整。为防止对事业单位正常工作造成影响,离岗创业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 根据规定,单位应根据离岗人员实际,建立相应的联系管理办法,对离岗创业人员实施日常管理。离岗创业人员应定期向单位汇报有关情况,保持经常性联系。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如果事业单位遇有撤销、合并、改制等改革情况,应提前通知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参与改革。 问题四: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后,社保医保等怎么缴纳?还能享受原单位的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社保、医保等“福利”吗? 解答: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缴纳至原单位并由原单位代缴,单位承担部分由个人和原单位协商解决。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等有关问题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417号)有关规定办理。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同时,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间的年度考核由原单位根据所在企业出具的意见进行,除出现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以外,一般可定为合格等次;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但是,如果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问题五:如果我从事业单位出来自己创办企业,有没有相关政策帮扶企业发展的? 解答:此次《意见》主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科技型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依法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科技成果在职创办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三方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每年年度考核时,向单位报告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其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问题六: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后,会涉及到岗位空出,会不会需要重新补充人员进入体制? 解答:根据这个问题,九江市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 根据创新工作实际,事业单位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还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流动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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