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记者获悉,近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养老保险缴费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工作,保障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通知,(赣府〔2015〕52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2号)和《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4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政策规定 参保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48号)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待遇核定时点问题的规定,参保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含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人员,下同)的当月,从次月起停止数费。其中,地、市(厅、局)级以上干部,从组织部门下达的本人退休通知确定的执行时间的次月起停止缴费。 二、加强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停止缴费管理 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在本单位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核减手续,确保达到退休年龄人员能按时停止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各参保单位办理退休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将超过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情况告知相关参保单位,对仍不及时办理相应手续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可先行暂停超过退休年龄参保人员的缴费。对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在超龄期间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单位和个人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并退还给参保单位、个人部分由参保单位代退给参保人员。 三、规范退休人员养老金申领手续 参保单位要加强与社保经办机构的对接、在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及时提供批准其退休的相关文件等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养老金核定和领取手续,确保达到退休年龄人员能按时领取养老金。社保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当月的时点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参保单位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四、规范延迟退休人员参保缴费 参保单位要严格行国家和省有关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规定,规范决策和审批程序。对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延迟退休期间应继续缴费。参保单位应至少在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前的一个月,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批准其延迟退休的相关文件等材料,申报其延迟退休期间的个人缴费工资并按时足额缴费。对少数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参保单位应根据参保人员的选择,在其达到年满70周岁的当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停止缴费或继续缴费相关手续。 五、保障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 参保单位应严格按照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出生年月等基本信息,据实申报办理参保人员参保登记,确保参保人员登记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对参保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的出生年月等基本信息有误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申办信息变更手续。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经办能力建设,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精准的信息查询服务。 六、严肃工作纪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履行主体责任。对因参保单位未及时办理缴费核减或养老金申领手续,造成参保人员暂停缴费或不能按时领取养老金等养老保险权益受损的,由参保单位负责。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因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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