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与女友同居期间,利用女友微信,盗窃数万元。日前,庐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9年5月,胡某与都昌籍女子曹某相识,7月份成为男女朋友,并很快同居。在同居期间,胡某发现女朋友的微信内有五万余元,便产生盗取的念头。同年11月20日左右,胡某窃取了曹某的微信账号,通过手机验证码登录微信后,修改了其微信转账密码。随后,胡某先后多次秘密将曹某微信内的现金转走和使用,共计金额56138元。 2019年12月3日,胡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盗窃事实,并将赃款全部退还给曹某,取得了其谅解。 法院认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是恋爱关系,系初犯,已全部退赃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恋爱有风险,相处须谨慎!虽然本案被告人盗窃的是其女友的财物,女友也表示谅解,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属于盗窃犯罪。即使双方是情侣关系,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对方的财物仍然构成盗窃罪。对于沉浸于恋爱甜蜜中情侣,不要认为恋爱关系密切,双方的财物就不分你我,否则将触及法律的红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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