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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利息为诱饵!九江一公司非法吸收存款435万元

2021-5-17 17:41| 发布者: 永远大九江| 查看: 786| 评论: 0

摘要: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 ...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往往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西宝元非吸案

典型案例

2019年12月以来,陆续有多名群众到经侦大队报案称:自2019年1月以来他们被九江西宝元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叶某恒,地址:九江市濂溪区陆家垅路519号联信大厦二期2单元704室)以投资养老院为名并许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诱导他们将财务出借给九江西宝元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人去楼空,他们投资款也未收回。

2019年12月30日,濂溪区经侦大队对九江西宝元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立案侦查发现:九江西宝元科技有限公司以熟人介绍熟人、发放传单等方式对社会不特定对象许以高额利息回报,引诱102名50岁以上人员参与养老投资,共计非法吸收存款435万元。

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已移送起诉至濂溪区检察院,全部犯罪嫌疑人均被刑事拘留。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郑重提醒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将被处以警告、责令清退、罚款等措施。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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